中证协修订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形成“1+4+1”的评价指标体系,新增“科技”项最高加10分

发布日期:2024-02-08 06:39    点击次数:171

  12月29日,为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机制,更好发挥激励约束作用,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中国证券业协会修订发布新版《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

  修订后,《评价办法》形成“1+4+1”的评价指标体系。

  其中,第一个“1”是指内部控制评价,反映证券公司投行业务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4”是指执业质量评价,反映证券公司4类投行业务即股票保荐、债券承销、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和股转公司(北交所)相关投行业务的履职尽责和业务规模情况。

  第二个“1”是指调整项,主要反映投行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情况。

  四方面进行修订

  中证协表示,此次主要从四方面进一步修订《评价办法》:

  一是扩大评价范围,在股票保荐业务基础上,进一步纳入债券承销、并购重组财务顾问、股转公司(北交所)相关投行业务,基本实现投行业务全覆盖。

  二是突出功能导向,新增投行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评价加分项,引导投行更好发挥服务科技创新功能。

  三是强化结果运用,评价结果将报送中国证监会,供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白名单、行政许可等监管工作使用,同步强化声誉约束和行政约束。

  四是做好评价衔接,充分利用现有的其他投行业务单项评价结果,保持监管标准统一,尽量不增加行业机构负担。

  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内控、执业质量评价、评价调整三部分

  修订后,《评价办法》形成“1+4+1”的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指标体系(基础分100分)包括内部控制评价(基础分25分)、执业质量评价(基础分75分)和评价调整(最高15分)三个部分。

  内部控制评价方面。内部控制评价的基础分为25分,修订具体包括两部分:一是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沿用原《评价办法》中的“内部控制”指标,基础分15分。二是内控制度执行情况,沿用并整合原《评价办法》中的“业务管理”指标,基础分10分。

  中证协指出,将原“业务管理”指标整合到内部控制评价的主要考虑是,“业务管理”指标反映证券公司对投行项目的内部管理流程,实质上是通过对项目的穿行测试来检验内控的执行情况,属于投行内控的一部分。三是监管问责情况,沿用原《评价办法》中的“内部控制”指标,为扣分项。在评价方式上,由于扩大评价范围后,项目数量大幅增加,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评价采用项目抽样方式。

  执业质量评价方面,执业质量评价的基础分共计75分。统筹考虑业务规模、市场影响等确定四类投行业务各自的基础分,股票保荐业务35分、债券承销业务20分、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10分、股转公司(北交所)相关投行业务10分。每类投行业务的执业质量评价进一步区分为履职尽责和业务规模两部分。如证券公司只开展了部分类型投行业务,则对未开展的业务类型按照开展该业务的证券公司得分的中位数赋分。

  中证协指出,由于目前债券承销、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和股转公司(北交所)相关投行业务已分别建立了单项评价机制且内容较为成熟,市场普遍认可,为做好与其他单项评价的衔接,尽量利用已有工作成果,上述投行业务的执业质量指标及评价结果直接从单项评价引用,并按比例折算。

  调整项方面,调整项的打分方式为在前述评价总分基础上加分,现阶段以投行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情况为主,最高10分,根据投行服务科技创新企业情况进行评价。其他需要纳入调整项考虑的内容,经投行质量评价专家评审会通过后实施,最高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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